完成人員:李 剛 李 勇 李 娜 朱勇原 呂 賓 范振林 羅世興 楊景勝 張玉梅 王 靜
完成日期:2018年4月28日
成果簡介:
本報告選取煤炭、鐵、銅、金、鉛、鋅礦、鎢、高嶺土(瓷土)、地熱、礦泉水等43個礦種,在搜集整理2013—2017年江西省礦業權價款出讓和評估情況、礦山企業生產經營數據的基礎上,采用收入權益法等對各礦種的采礦權市場基準價進行模擬測算,采用歷史統計法確定了探礦權調整系數和市場基準率。同時參考江西省近年礦業權價款的歷史評估或成交數據、其它地區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標準,綜合考慮礦產品價格變動、經濟發展水平和企業負擔水平等,研究提出了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建議。主要成果和結論如下:
關于采礦權市場基準價。在采用收入權益法對各礦種采礦權出讓收益進行模擬測算基礎上,參考江西省近年礦業權價款的歷史評估或成交數據、全國其他地區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標準,并綜合考慮礦產品價格變動、經濟發展水平和企業負擔水平等因素確定。
關于探礦權市場基準價。對于查明資源量的預查、普查、詳查和勘查階段的探礦權,探礦權市場基準價根據采礦權市場基準價和調整系數確定。具體公式為:探礦權市場基準價=采礦權市場基準價×調整系數。其中調整系數是在搜集整理江西省礦業權價款出讓和評估情況的基礎上,根據歷年探礦權價款可采儲量(或資源儲量)單價和采礦權價款可采儲量(或資源儲量)單價之間的比例關系,并參考資源儲量可信度系數和相關省份的做法確定調整系數。
關于礦業權出讓收益基準率。對于勘查工作空白區,按照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即礦業權出讓收益=礦產品銷售收入×礦業權出讓收益率。競爭出讓勘查工作空白區,出讓收益底價由礦業權出讓收益基準率確定。礦業權出讓收益基準率是在對歷年采礦權價款可采儲量單價和礦產品價格進行統計的基礎上,參考《礦業權價款評估應用指南CMVS20100—2008)》中的采礦權權益系數確定。
共生礦產按照同類礦產市場基準價的100%確定,伴生礦產按照同類礦產市場基準價的60%確定,低品位礦按照同類礦產市場基準價的20%確定。
建議加強對基準價的動態調整。以2017年12月31日為基期,當礦產品銷售價格上浮或下降幅度超過前五年市場平均價的(含)20%,應及時調整。